服务保障

售后服务及三包条例

一、商品调退细则

1、凡是本购物中心出售的商品凭原发票核对商品后,向顾客全面负责。

2、凡商品包装未动(或商品不污、不损、不变形)不影响再次出售的商品可以调换。

3、凡属商品质量问题,根据有关测定意见进行返修、调换或退货,并根据厂址远近,约期解决。

4、凡削价处理商品及内衣、内裤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商品,一般不予以退换。如属质量问题,经有关部门检测定性后协商解决,鉴定费由责任方承担。

5、对季节性较强的夏、冬令商品,如已过当令季节。原则上不能退货,确有特殊情况者,可协商处理。

6、凡出售的商品,顾客虽已穿用或已洗涤(不因穿用不当或保养不当所致)经有关部门检测认定,属商品质量问题,仍可修、调、退。

7、顾客购买商品时获得的奖金、奖券或礼品,在退货时应予退还。

8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非商品质量问题退货,价格按从低原则(如遇价格调整,调高时按原价退给,调低时按当天零售价结算)。

9、钟表商品参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(附复印件) 。

 

说明

1、 售出新钟、新表,在规定保用期内一律实行『三保』即:
(1)保用:在保用期内,内机质量标准要符合备注栏所列标准。
(2)保修:在保用期内,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标准,应免费修复。
(3)保换:售出日起7天内外壳无损不污发生不符质量标准的,(包括快慢无法校整的),可调换新钟、新表。

2、 因顾客跌、撞、进水或接触化学品、自行拆坏、人为造成损坏的,不属保用范围,商店可收取维修材料的工本费及手续费。

3、 摆轴断损不属保修范围。

4、 不防水表进气,进灰、而泛色,内机霉变,顾客配劣质电池引起漏液、损坏内机,均不属保用范围。

5、 显示式电子表零售价在50元以下的一律不保。

6、 电子手表中的电池保用三个月。

7、 钟、表外观件应尽量让顾客当场验看挑选。表外观件指壳(包括镀金表壳),面、针、自来柄杆、头子、环。钟外观件指:壳、玻璃、针、面,各类开匙。外观件非属顾客自身损坏,不符厂方标明的质量指标,在保用期内顾客提出投诉,应本着对顾客负责的态度予以受理,积极向有关厂商或进货单位反映,给予妥善解决。

8、 如因季节性气候或特定环境,手表产生进水汽现象属正常物理现象,不属保修范围。

9、 本规定为钟表零售商店必须执行的,若厂商另有约定延长其产品的保用期限及保用范围,凡超期或扩大的保用内容,由厂商自行处理。

10、新钟、新表售出后发生故障,请各商店根据上述说明,做好宣传解释维修工作,确保消费者利益,维护商业信誉。

 

二、关于各类服装修、退、换的办法

一、总则

第一条、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规范企业服装经营的经营行为,公正、合理地解决服装销售的消费争议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,结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市服装销售中的实际情况,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、凡经营服装的企业,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三条、本办法适用于:棉、毛、麻、丝、皮革、化纤、混纺、交织地面料制作的服装以及羊毛、羊绒衫、裤。内衣、泳装、文胸等贴身穿着的不属于本办法范围。

二、修理条件和办法

第四条、各类服装自销售之日起,如脱线、紧线、装饰物脱落、附件损坏等,凭原发票三十天内应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修理。如因消费者穿着不当,修理费用由双方协商收取。

三、换货条件和办法

第五条、各类服装自出售之日起,未经使用,不损不污,不影响再销售,凭原发票七天内可换货。

第六条、服装换货后,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,注明换货日期。

第七条、经过改动的服装无质量问题,不可换货。

四、退货条件和办法

第八条、各类服装出售后,发生下列质量问题,凭原发票可退货。
1、 服装面料的质量问题。如变形、超标准缩水率、超标准色牢度、面料的原料成份构成比例与标识不符等。
2、 服装制作的质量问题。如粘合衬起泡、镶拼衣服串色、搭色、以及不符合国家或本市服装规格标准制作等。
3、 未钉服装标识,或由于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不规范、有错误,而造成衣服穿着或洗涤后发生的各种损坏现象。
4、 经法定授权部门检测,有其他的质量问题。如服装面料因抗皱和印染,造成甲醛,重金属等理化指标超标等。
5、 经过改动的服装无质量问题,不可退货。
6、 退货时,销售者应按原发票价格向消费者一次性退清货款。

五、附则

第十一条、出售时标明各种原因的¡°处理价¡±服装,销售者应在发票上注明¡°处理价¡±字样,不属于本办法执行范围。

第十二条、服装出售后发生质量争议问题,可与消费者约定,由销售者或消费者送有关部门鉴定。鉴定费用由销售者先行垫付,消费者向销售商店的顾客服务管理部门提供同等金额担保,最终由责任方承担。责任不明的,通过协商共同承担。

第十三条、消费者与销售者发生争议,可直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,也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诉,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根据双方约定仲裁协议,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。

第十四条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
 

三、鞋类三包条例

A.1 保质期限

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3个月;
非天然皮革面料的鞋类2个月;
以出售鞋子的发票日期起计算。

A.2『三包』内容:

A.2.1包退:
a)凡在第一个月出现断底、断跟、断面、断帮脚质量问题之一者。
b)凡属包换的质量问题而因故无法调换者。
c)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,可酌情按原价每日0.5%收取折旧费予以退货。
d)凡未经穿过的新鞋不成双,鞋子大小或鞋内出现钉头之一者。

A.2.2包换:
a)凡在第一时间内胶粘鞋发生开胶(帮底结合处脱落或弹开长度2cm,深度0.5cm以上者),鞋子面子严重掉浆、泛硝、夹里严重脱色者。
b)凡属『包修』的质量问题,在第一个月内两次修理无效者予以调换,或者征得消费者同意给予一次性补偿并予以修复。

A.2.3包修:
(1)断底; (2)断跟; (3)断面; (4)断帮脚; (5)脚底断线;
(6)钉脚不平; (7)小跟面脱落; (8)帮底结合处开胶脱落或弹出长度2cm,深度0.5cm以下者; (9)第一周外胶粘皮皮鞋发生开胶。

A.3『三包』实施:
A.3.1凡明示等外品、处理品或消费者穿着保养不当(如:雨天穿着、水洗、碰酸、碱、油、触硬物等)人为致损者均不属『三包』范围。
A.3.2『三包』凭证为购物凭证或发票和合格证,『三包』实施按国家《产品质量法》和上级有关规定,由经销者负责对消费者实行『三包』,确属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,由经销者向生产者或供货者追偿。
A.3.3各生产企业应在包装盒盒盖背面统一印制鞋类穿着保养知识、消费者指南,并明示特殊皮品种的穿着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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